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临沂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 年)》、《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12〕47 号)》要求,结合郯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起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
(五)省、市授权县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其他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第四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事先向人大代表提供相关参阅材料,提前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征询、信函、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七条 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人大代表的性别、年龄、地域、学历、专业、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征求意见的人大代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而未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