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面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及《2017年郯城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与市、县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增加、调整和变更等信息。
(二)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公开。依托市、县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统一的审批信息交换平台,并实现与各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以及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
(三)规范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结合市、县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促进审批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
二、做好权责清单信息公开
(一)强化权责清单管理工作。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强化权责清单的梳理、制定和管理,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推进权责清单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权责清单公开内容。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三、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一)做好县级财政总预决算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预算草案中重点支出项目说明。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公共政府预算报表,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重点支出科目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进一步细化国资预算编报内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二)推进县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和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县财政向人大报批、报送项目的内容和程序,统一公开时间,规范公开格式。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的统计汇总和公开工作,并督促本级政府部门及时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情况。“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原则上要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要细化为购置费和运行费),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详细说明。
(三)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财政系统大数据库,进一步扩大财政审计监督面,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深审透,确保审计公开信息质量。逐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等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并将审计信息公开纳入审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审计机关政务督办事项。
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县政府网站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食品药品质量公告。加大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逐步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进一步做好“三打两建平安行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等重点整治工作的专栏信息发布工作。
五、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各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推进其他地级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按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通过综合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环境月报、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和审批后公告,公布报告书报批稿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要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流程、申报方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审批前公示、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及文号等相关信息。
(三)推进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控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监控点名称、监测日期、流量、流速、监测项目名称、折算浓度(日均值)、标准限值、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合格日期及合格情况。
(四)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已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环保部门要在评价结果确定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企业名称、评价年度、评价等级及公布时间。要在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受理时间、进展情况、公示情况、核查意见等相关信息。
(五)推进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在挂牌督办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督办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督办部门及整改完成情况,并在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或更新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决定下达日期、行政决定做出机关及执行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信息公开
(一)推进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性目录。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将院务公开纳入“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快推进院务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良性反馈机制。
(二)推动科研机构信息公开。推动科研机构制定办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自身承担的服务公众类业务的办理程序、要求、方式等信息。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实施方案,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信息与县网上办事大厅、全市征信系统的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指引、评审结果、立项进度、立项结果、资助金额、执行管理和验收情况等信息。研究制定科研机构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实施方案,主动公开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信息。
(三)推动文化机构信息公开。研究制定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直接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标准和方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各地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规定。